重大變革!491 偏遠地區技術移民簽證居住要求全新解讀
在澳洲移民政策的版圖中,491 偏遠地區技術移民簽證一直佔據著獨特地位,承載著眾多人通往澳洲永久居留的希望。而近期,澳大利亞移民協會(MIA)發佈的一則消息,如巨石投入平靜湖面,激起千層浪 ——491 簽證轉永居的居住要求迎來重大澄清:申請人無需在偏遠地區居住滿三年!
一、打破固有认知:居住要求新真相
長久以來,大家普遍認為,申請 491 簽證後,必須在澳洲偏遠地區實打實居住三年,才能滿足後續申請 191 永居簽證的條件。但事實並非如此。準確來說,491 簽證轉永居的居住要求,核心在於申請人在澳大利亞期間,需始終遵守 491 簽證條款中的 8579 條款。這意味著,只有當你身處澳洲境內時,才被要求在規定的偏遠地區生活、工作和學習。一旦你身處澳洲境外,居住限制便不再生效。
舉個極端但能清晰說明問題的例子:假設小王在國內成功申請到 491 簽證,之後他選擇在國內繼續生活三年,只要在這期間他沒有入境澳洲,那麼三年期滿,他依然有資格申請轉為 191PR 簽證。這一政策解讀,直接顛覆了大眾對 491 簽證居住要求的傳統認知。
二、政策背后的逻辑:目标与现实的碰撞
從政策邏輯上深挖,澳洲設立 491 簽證,本意是鼓勵技術人才向悉尼、墨爾本、布里斯班以外的偏遠地區流動,填補當地勞動力缺口,促進區域均衡發展。但新的居住要求解釋,讓 491 簽證在一定程度上「變了味」。對於一些申請人而言,無需踏足偏遠地區就能拿到永居身份,這似乎與政策初衷背道而馳。不過,換個角度看,這也為那些因各種原因無法長期在澳洲偏遠地區生活,卻又渴望獲得澳洲永居權的人,打開了一扇新的大門。
三、条款细节不容忽视:合规要点梳理
需要注意的是,雖然移民局對居住時間放寬了限制,但 8579 條款的其他要求依舊嚴格。例如,若因度假、與工作相關的出差、與工作相關的培訓等偶然性活動離開指定偏遠地區(DRA),是被允許的。但簽證持有人每年總共在 DRA 外度過超過 90 天,又或者在 DRA 外連續度過超過 60 天,簽證官很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信息,對離開情況作出合理說明。並且,491 簽證是通過州政府的 nomination 拿到的,州政府有 commitment 要求。如果州政府加強監管,定期要求申請人提供居住材料,對於那些沒有履行 commitment 的申請人,可能會取消其 nomination,進而導致 491 簽證被取消。
對符合 491 簽證申請條件,尤其是身處海外、有意移民澳洲的朋友來說,這無疑是個重大利好消息。在申請 191 簽證時,只要滿足持有 491 簽證至少 3 年,提供 491 簽證五年內的 3 年報稅記錄(NOA),並始終遵守相關簽證條款,澳洲 PR 身份或許就不再遙遠。但同時,也不能對政策放鬆抱有僥倖心理,時刻關注政策動態、嚴格遵守條款,才是成功移民的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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